2018年3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高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后,到徐州市某办公室、某烟酒店,趁无人之机,溜门入室,盗窃香烟、箱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的“功德箱”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574.28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