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人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2017 年以来,胡某某伙同魏某、陈某某等人在山东省潍坊市出租房内,由胡某某提供手机号及微信号等作案工具,魏某、陈某某等人经过胡某某的教唆,使用假冒女性的微信等通讯软件,以和被害人谈恋爱的方式,使用网上下载的女性照片及本案同伙女性语音取得被害人信任,继而以买车票见面、买零食、充话费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在诈骗成功后把被害人微信拉黑。
2016 年下半年至 2018 年2 月期间,胡某某、魏某、陈某某等人诈骗所得共计20余万元。
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