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肖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经预谋后,到徐州市某停车处,趁被害人庞某某电动车未锁之际,盗窃其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