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1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2018年2月2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驾驶车辆返回小刘庄住处时,车辆行至黄河东路右转准备进入大门口,此时陈某某(被害人陈某的叔叔)驾驶的面包车准备驶出小刘庄,被害人陈某(已另案处理)驾驶车辆紧随其后,两车在大门口反向相遇,无法会车,互不相让,双方下车后发生争吵,继而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陈某互相殴打,导致陈某左眼、嘴唇受伤,刘某面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