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代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代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代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到徐州市某客运站入口附近,趁被害人高某某开电动车锁之机,扒窃被害人高某某大衣左侧口袋内黑色iPhone7Plus型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 实物价值人民币462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4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代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代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代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到徐州市某客运站入口附近,趁被害人高某某开电动车锁之机,扒窃被害人高某某大衣左侧口袋内黑色iPhone7Plus型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 实物价值人民币462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