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熟食店,采取破门而入的方式,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1332.2元、花生米三盒。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赃款人民币1230元,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4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熟食店,采取破门而入的方式,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1332.2元、花生米三盒。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赃款人民币1230元,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