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C牌号棕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民警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4月2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C牌号棕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民警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