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孙某某、刘某甲以诈骗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后三人均已提起公诉)经预谋后,交叉结伙实施诈骗活动,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购进牛奶、红牛等商品,被告人孙某某、张某乙找到经营该类商品的商户,略低于市场价向其供货。后被告人孙某某、张某乙或刘某乙模仿被害人签名制造虚假的送货单,虚列商品数量,在给商户送货或者结账之时,趁人不备偷换送货单,并要求商户按照虚假的送货单支付货款。被告人刘某甲参与张某乙诈骗犯罪的准备工作,并介绍刘某乙入伙实施诈骗。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既遂部分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581490元,犯罪未遂部分人民币86015元;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021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