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甲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某甲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5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已判决)经预谋后,二人事先准备锤子、螺丝刀、手套等作案工具并驾驶面包车从安徽省宿州市前往徐州市某玉器店。后被告人陈某甲拉开该店卷帘门并用锤子将门把手砸开,陈某乙在车内望风接应,后二人进入该店内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放在店内的保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30600元、玉器、银元(无法鉴定)等物及展示柜内的大量玉器文玩等物盗走。经鉴定,被盗的186件玉器文玩共计价值人民币195820元,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642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