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杨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山东省潍坊市,由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女性,并添加男性好友,以与男性好友“谈恋爱”为名,编造因见面需要购买车票、充话费、住院看病等借口,骗取被害男性好友的钱财,并将钱财交予李某某等人。截止案发,被告人杨某某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