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胡某二人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8 年6 月10 日11 时许,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胡某至徐州某甲服装店及某乙服装店内,采用锡纸包裹的方式,对照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刑事拘留)的手机订单,由犯罪嫌疑人胡某负责挑选对应款式衣物,放入锡纸包裹的牛皮纸袋后,二人共同将衣服盗取,离开后由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将所盗衣物通快递寄给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并销售。
经鉴定,在某甲店内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胡某二人盗窃衣物8件,价值人民币1978 元;在某乙店内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胡某二人盗窃衣物38件,价值人民币5101 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079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