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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2018-08-21 09:36: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9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2018 年7 月12 日5 时30 分左右,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徐州市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迎宾大道至与天目路交叉路口西侧约200 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公安机关于2018 年7 月12 日受理交通事故进行初查,2018 年7 月24 日公安机关前往山东省临沂市找到刘某某调查事故情况并向其送达事故处理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刘某某于2018 年7 月26 日到公安机关接受事故调查。经认定,刘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