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0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3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徐州市汽车总站院内的一辆大巴上,趁司机于某某下车之际,盗窃被害人于某某放在驾驶座下面的布包一个,内有现金1.8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7月30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3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徐州市汽车总站院内的一辆大巴上,趁司机于某某下车之际,盗窃被害人于某某放在驾驶座下面的布包一个,内有现金1.8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