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18年7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某网吧内,趁被害人周某某睡着不备之际,盗窃周某某放在桌上的身份证及OPPO R11t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
2、2018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某网吧内上网时,趁被害人亢某某睡着不备之际,盗窃亢某某放在桌上的华为荣耀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8年7月31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某网吧内,趁被害人邵某某睡着不备之际,盗窃邵某某放在桌上的vivo x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18年7月31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某网吧内,趁被害人房某某睡着不备之际,盗窃房某某放在桌上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余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5、2018年8月1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某网吧内,趁被害人周某某睡着不备之际,盗窃周某某放在桌上的三星note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00元。
6、2018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某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不备之际,盗窃刘某某的身份证及OPPO R11t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
7、2018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某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不备之际,盗窃王某某放在桌上的OPPO R11s 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