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徐州市某加油站内,将被害人王某乙遗忘的加油卡(密码写在卡上)取走。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8月3日至8月6日间,分别在河北、内蒙古等地的加油站,使用该加油卡六次给其车加油,盗用卡内金额共计人民币6543.88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11月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徐州市某加油站内,将被害人王某乙遗忘的加油卡(密码写在卡上)取走。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8月3日至8月6日间,分别在河北、内蒙古等地的加油站,使用该加油卡六次给其车加油,盗用卡内金额共计人民币6543.88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