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胡某甲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某甲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胡某甲。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胡某甲先后与胡某乙、秦某某、魏某某等10余名“家庭成员”(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山东省潍坊市,由被告人胡某甲先后管理和帮助的胡某乙、秦某某、魏某某等人采用微信虚构的女性身份,添加多名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和被害人谈恋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陆续编造各种需要用钱的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所得赃款由被告人胡某甲收取。经查明,诈骗所得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