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石某某等3人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石某某等3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石某某等3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 年12 月7 日22 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与徐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办公室饮酒后,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因送徐某某下楼,后发生多次争执,期间,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分别在电梯口、停车场等地多次击打被害人徐某某面部、头部,致使被害人徐某某鼻部被打出血、牙齿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鼻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徐某某牙齿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