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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非法经营的黄某某批准逮捕
2019-07-03 14:31: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初,岳某某(已批捕)将一个私人加工制作的20吨油罐在征得黄某某的同意后埋在一废弃采石厂地下(黄某某此前私自使用该地点),并购置了加油机等设备,并以此为储存和销售点开始非法经营汽油生意,其中先后二次伙同黄某某非法买卖汽油,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初和2019年1月2日,黄某某先后转账5万元给岳某某,以入股的形式投资岳某某非法买卖汽油生意,二人约定黄某某只投资不参与经营管理,赢利分成以其投资额计算。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黄某某累计分红9050元。

  2、2019年2月下旬起,岳某某、李某甲(已起诉)和黄某某约定每人投资3万元合伙非法经营汽油,李某甲实际投资3.9万元,黄某某实际投资3万元,岳某某实际投资1万余元,并由李某乙(已批捕)代表黄某某参与经营管理,其中岳某某负责采购汽油和拉客户,李某甲负责管账,李某乙负责打油和保管钥匙,同时设立销售账本一个,由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记账。除案发时当场查获的库存汽油约11.1吨外,其他汽油通过零售的形式销售金额为15420元。案发时,经检测库存汽油标号为:V95号车用汽油。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对库存汽油数量及鉴定结果无异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