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闫某某在担任某银行客户经理、综合业务部经理期间,在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申请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公司和个人在贷前调查、贷款申请、贷款发放、贷后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6687万元。2019年7月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闫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闫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