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上游人员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前往广东省佛山市,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上游人员,为上游人员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2023年8月31日至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77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电信诈骗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4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400元。
2023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