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杜某辉,男,1968年9月2日出生,系李某柱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1997年8月10日,杜某辉乘坐被告李某柱农用运输车从苏州太仓回宿迁途中,与孟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造成杜某辉右上臂大部离断,后送医急诊右上臂被截肢,花费医疗费4854元。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柱违法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1998年4月3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柱赔偿杜某辉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6464元。此后,因李某柱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1998年12月裁定中止执行。2001年1月份,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柱用农用运输车折抵9500元给杜某辉,李某柱分六次支付给杜某辉22000元,杜某辉自愿放弃剩余钱款。李某柱首次支付给杜某辉2000元后因盗窃入狱,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钱款至今未赔付到位。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5月6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杜某辉申请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杜某辉肢体有残疾且自述家庭经济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实地走访当地村民委员会、镇政府、派出所等单位,调查了解受害人实际家庭经济状况。经核实,杜某辉作为交通事故侵权受害人,民事案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某柱名下无财产、犯罪服刑等原因,22年来仅得到2000元赔偿款。不仅如此,杜某辉因事故导致右膀截肢,经鉴定为三级肢体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患有慢性乙肝、肝脏血管瘤、肾结石等重病,其妻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家庭陷入困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案致贫情况属实,符合救助条件,遂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行民事执行监督。该院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法院回函表示将持续跟进并努力解决杜某辉的实际困难。二是迅速落实经济救助。由于法院仍无法执行到位,该院与法院会商联合司法救助对策,共同向区委政法委申请6万元救助金,该笔司法救助金已汇入申请人杜某辉银行账户。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还进一步采取多元化救助措施:与宿城区扶贫办、民政局、残联、慈善总会、埠子镇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等单位召开社会化救助协调会,通过司法救助链接社会化救助体系,开展综合救助。区残联为杜某辉申请价值4000元的假肢免费适配项目;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项目,在原有的大病医保扶贫措施基础上,对报销后自付金额超过5000元的资金再报销10%;村委会给杜某辉提供更多适合其劳动能力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增加额外收入;扶贫办为杜某辉协调解决扶贫分红救助。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本院“救助回访和心理疏导小组”,定期回访了解杜某辉及其家人的现实困难和心理状况,安排心理咨询专家面对面为其开展心理疏导,及时跟进各项救助项目的落实情况。经回访得知,被救助人杜某辉领取司法救助金后已还清因治病等原因拖欠十余年的两万余元外债;假肢免费适配项目已安装到位,且救助资金足够支撑后续治疗费用;扶贫办和村委会帮助解决的扶贫分红救助、公益性就业岗位等均已落实到位,每年可为其家庭增收近2万元。
【发布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救助线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强化担当,加强民事执行领域救助线索摸排工作,主动拓宽救助线索。结合被救助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与扶贫、民政、乡镇政府、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依规落实帮扶措施和各项兜底政策,拓宽申请人收入来源,既解燃眉之急,更想长远之策,帮助其改变贫困面貌并防止返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