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上游人员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从河南省林州市前往山东省泰安市,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上游人员,为上游人员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2023年3月7日至3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464余万元,其中已查实电信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16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