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揭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7 年11 月12 日至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揭某某在江苏徐州、浙江永康等地的宾馆、药店、烟酒店趁工作人员不备,实施盗窃行为,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7年12月28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揭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7 年11 月12 日至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揭某某在江苏徐州、浙江永康等地的宾馆、药店、烟酒店趁工作人员不备,实施盗窃行为,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