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孙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津浦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响山路交叉口南侧时,逆行与崔某某驾驶的沿津浦东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后抽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3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无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