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昝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昝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昝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0月5日至6日,被告人昝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宣武市场多家店铺门口,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放在店铺门口的小推车及车上放置的衣服。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共计4542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1月3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昝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昝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昝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0月5日至6日,被告人昝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宣武市场多家店铺门口,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放在店铺门口的小推车及车上放置的衣服。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共计4542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