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永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永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永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30日,被告人永某某到徐州市多地点,采用翻窗入室等方式进入他人办公室、家中,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4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1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永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永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永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30日,被告人永某某到徐州市多地点,采用翻窗入室等方式进入他人办公室、家中,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4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