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苑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苑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苑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到徐州市某大厦西门附近,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自行车未上锁,遂顺手牵羊将该自行车偷走。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300 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8年1月2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苑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苑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苑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到徐州市某大厦西门附近,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自行车未上锁,遂顺手牵羊将该自行车偷走。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300 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