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徐州市多地的住宅小区,趁无人之机,盗窃他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4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2月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徐州市多地的住宅小区,趁无人之机,盗窃他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4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