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滕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滕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滕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徐州市某物流配送中心西门,前一天因琐事与曹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小摩擦。再次相遇后两人又发生冲突,被告人滕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鼻子打伤。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滕某某共赔偿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4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