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徐州市某足疗店,趁人不备,盗窃他人手机,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2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2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徐州市某足疗店,趁人不备,盗窃他人手机,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2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