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郑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徐州市、广东省深圳市等地,以本人及张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的名义,注册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后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上述地点的多家银行办理商户固定POS机,并绑定个人开立的相应银行账户。被告人郑某某将上述POS机及绑定的银行卡、网银设备等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澳门陈某某(具体身份不详)处,由陈某某使用上述设备为澳门的内地游客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并按照每台POS机每个月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人郑某某好处费。截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