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魏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10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徐州市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9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4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魏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10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徐州市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9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