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时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时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时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时某某到徐州市某小区附近,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壹酷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2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4月1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时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时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时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时某某到徐州市某小区附近,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壹酷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2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