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2016年06月26日21 时许,在江苏省徐州市某路口处,犯罪嫌疑人顾某(已另案处理)骑行摩托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后发生争执,顾某遂电话喊来王某、吴某、陈某等人。后王某伙同顾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受伤住院。2016年12月05日,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徐)公(物)鉴(伤)字[2016]9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1、王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王某某的右膝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