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山东潍坊管理"家庭成员"(诈骗团伙成员)使用假冒女性的微信等通讯软件,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由,使用网上下载的女性照片及本案同伙女性语音取得被害人信任,继而以买车票见面、买零食、充话费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在诈骗成功后把被害人微信拉黑。杨某某在诈骗团伙中担任"经理"职务,负责管理并收取周某、周某某掌握的诈骗团伙诈骗得来的钱财,后交给其上级屈某某(在逃),赃款共计2208400 元人民币。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