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自2017年11月底至被抓获期间,在互联网上建立微信群,并通过“XX打赏平台”在其微信群中传播付费淫秽视频200余部,非法获利人民币9990.28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5月2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自2017年11月底至被抓获期间,在互联网上建立微信群,并通过“XX打赏平台”在其微信群中传播付费淫秽视频200余部,非法获利人民币9990.28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