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4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小区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车辆未锁之际,盗窃其放置在车辆副驾驶的黑色手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740余元、银行卡若干、身份证一张等物品。
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