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1、2016年7月27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某店内,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阚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
2、2018年5月1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某花店内,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
3、2018年5月12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某店内,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孔某某紫砂壶一个,后该被盗紫砂壶被其随便找了一家摆地摊的人以280余元人民币卖掉。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