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凌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凌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凌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凌某某驾驶出租车到徐州市某街道附近,趁林某某醉酒之际,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华为牌手机两部(内含闪迪牌内存卡一张),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1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7月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凌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凌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凌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凌某某驾驶出租车到徐州市某街道附近,趁林某某醉酒之际,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华为牌手机两部(内含闪迪牌内存卡一张),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1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