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孙某某(已公诉)、张某某(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在食品批发市场购进牛奶和红牛饮料,孙某某负责向被害人卖出牛奶和红牛饮料、伪造送货单,骗取商主戚某某货款581490元。2017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伪造74925元送货单欲再次诈骗时,被当场发现。其中王某某于2018年7月29日至8月21日负责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进货,期间诈骗既遂金额为281280元,未遂金额为74925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