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甲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某、普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山东省潍坊市等地,由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女性,并添加男性好友,以与男性好友“谈恋爱”为名,编造因见面需要购买车票、充话费、生病等借口,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并将钱财交予李某某等人。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70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