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杨某某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2016 年4 月至2017 年12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伙同杨某某、周某乙(已判决)等人在山东潍坊管理“家庭成员”(诈骗团伙成员)使用假冒女性的微信等通讯软件,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由,继而以买车票见面、买零食、充话费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在诈骗成功后把被害人微信拉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诈骗团伙中担任“经理”职务,负责管理并收取李某某掌握的诈骗团伙诈骗得来的钱财共82.38 万元人民币,并上交给其上级杨某某和屈某某(在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诈骗团伙中担任“经理”职务,负责管理并收取周某某、周某乙掌握的诈骗团伙诈骗得来的钱财共267.53 万元人民币,并上交给其上级屈某某220.84 万元人民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