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尹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段某某、尹某某二人醉酒后在徐州市某驾校门口随地小便,随后二人与驾校场地所有人发生口角,后段某某、尹某某、杜某某(在逃)将张某某等人打伤,导致被害人张某某两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尹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段某某、尹某某二人醉酒后在徐州市某驾校门口随地小便,随后二人与驾校场地所有人发生口角,后段某某、尹某某、杜某某(在逃)将张某某等人打伤,导致被害人张某某两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