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徐州市某便利店,采取翻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店内收银机里的现金人民币850元,收银台下苹果牌iPad第六代平板电脑1台及货架上苏烟(软金砂)2包、黄金叶(喜满堂)3包、玉溪(软)2包、红塔山(硬经典100)2包、南京(紫树)1包。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及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649.5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