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许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徐州市某银行门口,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夏某某放于电动车前置物盒内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9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许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徐州市某银行门口,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夏某某放于电动车前置物盒内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