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曹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徐州市某羊肉馆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9月2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曹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徐州市某羊肉馆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