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龙区院对一盗窃案的未成年人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结合陈某个人经历、家庭环境制定特色化帮教方案,强化亲职教育,旨在帮助陈某改过自新,走上正轨。

陈某(男,17岁)在朋友的带动下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900元。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发现陈某第二次作案系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但考虑到其两次作案时均未成年,且均系他人带动下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主观恶性不大,为了陈某的个人成长,并未对其一诉了之,而是及时邀请司法社工对其开展社会调查,为陈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尽力帮助其改过自新。
承办人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陈某自幼父母离异,其与父亲、奶奶生活在一起,与母亲联系渐少。父亲搞养殖,性格内向,寡言少语,加之平日忙于生计,对陈某很少过问。陈某初中毕业后先后在高中、中专上学一年左右即辍学,后在KTV打工结交同案犯谢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并经常与之玩耍。其对于交友没有太多防备,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受他人影响,两次犯罪均是在朋友的提议下,自己认为朋友对其“大方”“讲义气”,如果自己不配合是对朋友“不够义气”,于是怀揣侥幸心理跟随朋友实施了盗窃。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确有悔罪表现,经检委会研究后依法对陈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宣告时,检察官对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对陈某和其父分别开展了法治教育和释法说理。除了对陈某本人依法提出的考察期要求外,检察官还对其父进行了亲职教育。结合陈某的特殊经历,检察官联合司法社工共同制定了特色化考察帮教方案。在为陈某制定的帮教方案中加入了父子之间的互动内容,要求陈某在找到稳定工作前帮助陈父打理网店生意,每周工作时间不得短于40小时,并写下自己的心得感悟;陈父监督陈某在考察期的表现并如实记录,同时记录下其关于对陈某教育方面的心得想法。二人的书面记录既是提交给检察官的汇报材料,更是父子二人沟通交流、增进感情的有益方式。检察官旨在通过这种方式加强父子之间的情感交流,培养陈某勤劳、开朗的性格,引导其诚信做人,本分做事,为其将来健康发展打好踏实肯干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