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2年,因拓宽道路,河南某县某镇政府需要占用李某的宅基地。经协商,李某同意易地重新规划宅基地,村委会按照镇政府要求为其规划了南北相邻两处宅基地作为补偿,宅基地位于某县第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县二中”)附近。1996年,李某在北侧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在南侧宅基地上搭建简易厂房经营木材加工。2002年,县二中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了该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范围与李某家的宅基地南侧有部分重合。2019年,因县二中需要修建操场,镇政府拆毁了李某南侧宅基地上的部分简易厂房。李某认为县政府为县二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李某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8月28日,李某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深入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新乡市检察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因镇政府拓宽道路占用李某原有宅基地,村委会按照镇政府要求重新规划宅基地并交付李某使用;1996年,李某开始在新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并建厂经营,20余年来县二中也未提出异议;2002年,县政府为县二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李某的南侧宅基地有部分重合,其行为与李某确实存在利害关系,李某应具有起诉资格。李某的木材加工厂因镇政府拆毁厂房而停产,李某失去唯一生活来源,面临80多岁的母亲无力赡养、身患尿毒症的儿子无钱透析的急迫困难。
2.举行公开听证会,凝聚多方共识。该案时间跨度较长、案情复杂,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李某的监督申请,但并不一定能及时解决双方的纷争。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行政争议,2020年11月26日,新乡市检察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李某的相邻权,与其有利害关系,案件符合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条件。学校是公益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其发展,但李某的诉求合情合理且合法,也应当兼顾。针对同一块土地难以分割使用的实际情况,听证员建议当事各方协商解决问题,达成一个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3.促成行政和解,助力复工复产。新乡市检察院现场组织协商,李某与县政府、镇政府、县二中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自愿交出南侧宅基地的使用权,镇政府一次性给予7万元补偿。针对李某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新乡市检察院依法给予2.5万元司法救助金,并协调县政府为其解决新的经营场地,重新办理经营手续。2021年4月,李某的公司顺利恢复生产,并吸收20余名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目前经营良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能仅仅满足于符合法律规定把案件办结,还应该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民办实事解难事、避免“程序空转”。为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聚焦矛盾纠纷根源,立足把问题一揽子解决,通过组织公开听证会,搭建平等交流、释法说理平台,集思广益、明辨是非,凝聚共识、定分止争,兼顾各方合理利益诉求,促进多方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同时,努力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通过司法救助、协调服务,多措并举帮助当事人解决急迫困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检察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