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任甲系任乙弟弟,与任乙住在家里相邻的东西两屋。2021年3月23日,任甲晚饭后在西屋床上准备睡觉,任乙从外边回来在东屋发出噪声,引起任甲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并在客厅发生厮打。其间,任乙先用拳头击打任甲头面部,任甲咬伤了任乙大拇指。之后,任甲回西屋准备继续休息。任乙从厨房拿起一把长约44厘米、宽约3厘米的单刃片刀到西屋,连续砍击任甲,砍中任甲头部两刀,致其流血不止。任母前来劝阻,拉拽任乙,任甲将任乙推倒,并顺势骑坐在任乙身上,用右手按住任乙持刀的右手,用左手迎面掐住任乙脖子,试图制止任乙的砍击行为,但任乙并未丢弃手中片刀。任母劝阻无果,外出向邻居求救。四五分钟后,任甲见任乙失去意识,随后报警。任甲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任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任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任乙系生前遭他人徒手扼卡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2021年3月2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公安局以“任甲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3月31日以任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法律评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与龙江县检察院共同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提取案发现场客观性证据,围绕死者生活轨迹走访村邻。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任乙手持凶器砍击任甲头部等要害部位流血受伤后,仍然持续不法侵害行为。任乙持续挥刀的行为严重危害任甲生命安全,任甲为保护自身免受伤害采取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检察听证会走进村屯,检察官一线释法。为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在征求任甲、任乙家属和公安机关意见后,龙江县检察院决定在2021年4月6日召开听证会。考虑到案发地点为龙江县的较大自然村、常住人口较多,该案已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龙江县检察院将听证地点选在涉案村村委会,邀请全国、省、县三级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播放了案发现场模拟视频介绍案情,听证员分别就任甲防卫情节、任乙伤害行为等事实问题向任甲提问。之后,听证员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任乙先持致命性凶器砍中任甲,被推倒后并未放下刀,不法侵害仍正在进行。案发时任甲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能过于苛求任甲的反击方式、力度等精确到刚好制止不法侵害。任甲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行为实施防卫,符合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3.听证会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做好案件跟踪回访工作。2021年4月6日,龙江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任甲的意见进行讨论。会议采纳了听证员意见,一致认定任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龙江县检察院当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任甲的决定,并督促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之后,龙江县检察院指派具有心理咨询专业资格的检察官进行后续跟踪回访,对任甲进行了心理创伤疏导,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亲属、邻里关系等不特定人员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帮助任甲及相关人员早日重归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判断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时要设身处地考虑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作出法理情相统一的认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在涉案村召开听证会,让听证员、检察官能够充分以案释法、以理服人,讲清、讲透、讲明国法、天理、人情。对特定案件采用回访方式修复社会关系、抚慰当事人心理,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