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8月5日,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5人涉嫌绑架罪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案犯张某负案在逃。同年9月,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5人行为构成绑架罪,且王某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案犯均相应判刑。王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等5人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但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改判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人均相应改判。2012年4月王某刑满释放。
2019年9月,同案犯张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通山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通山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绑架案时,发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的二审判决错误,量刑偏轻,2020年9月提请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咸宁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本案中与张某所起作用并无明显主次之分,原审判决将王某的主犯地位改为从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细致审查案情。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官对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法院对王某等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争议,但对王某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认识分歧。被害人和其他同案犯均证实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有组织行为,还实施了殴打、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并亲自去指定地点收取赎金,应与张某一样认定为主犯。二审判决在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变的情况下,直接将王某从主犯改判为从犯,并将量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缺乏事实依据。同案犯张某受王某邀约参与作案,积极参与殴打、逼迫被害人,也应当认定为主犯。张某案发后潜逃10年,通山县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绑架罪且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者相比,王某的量刑显然偏轻,咸宁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具有合理性。同时,湖北省检察院委托通山县检察院对王某出狱后的表现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实,王某2012年刑满释放后已回家就业、结婚生子、家庭关系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正常回归社会。
2.检察官联席会充分讨论,统筹考虑审慎提出初步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讨论认为,本案抗诉与不抗诉都有法理支撑。选择“抗诉”,是基于主从犯量刑均衡考虑;选择“不抗诉”,是基于当事人回归社会后的表现和办案效果考虑。检察官联席会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倾向于不提出抗诉。
3.检察长主持听证会,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湖北省检察院在2021年7月1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由省院检察长主持,邀请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法学专家等5人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咸宁市检察院作为原案件承办单位陈述了提请抗诉的理由;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代理人发表了意见;王某居住地派出所民警及村委会负责人介绍王某刑满释放后的现实表现。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定罪量刑、抗诉理由以及王某目前表现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提问。经听证员评议,一致同意湖北省检察院的初步处理意见。检察长作为主持人,当场宣布了不提出抗诉的处理结果,并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消弭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的疑虑,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由检察长主持,为案件当事人和办案机关提供了平等对话的平台,请中立的“第三方”听证员提供相关意见,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案件处理决定,是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充分体现了检察司法为民理念。检察听证以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程序,有效促进了诉源治理,实现了司法公正。